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0號
原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林典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丁偉揚律師
王奐淳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被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 告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
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