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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   告 晟弘製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欽 訴訟代理人 俞繼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聲請調解不成立)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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