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 告 晟弘製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欽
訴訟代理人 俞繼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聲請調解不成立)
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