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朱琮典
即 原 告 陽鈺君
謝美玲
游任堂
即 被 告 趙 岳
李仙桂
宋志良
趙世滄
謝潮儀
劉明祥
余瑞鎮
陳俊賢
李麗妍
王如萍
林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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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1人
即 被 告 劉漢昌
吳樹河
柯大文(即沈美慧之承當訴訟人)
陳民璟
浦重光
施棒雄
施懿芳
郭亞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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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1 人
被 上訴人 張德和
即 被 告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陳博光
陳金蘭
林美英
李桂玲
劉漢興
施慧雯
林益群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5年訴字第262號返還地下室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4月15日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萬9,960元(見本院卷㈠第55至第5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