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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長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哦思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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