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長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哦思達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請求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