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振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