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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