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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旆 被   告 陽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9,647 元,應繳      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5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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