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玉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和泰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