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高林揚
訴訟
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
被 告 高子宸
順新救護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