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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7號 上 訴 人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 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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