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7號
上 訴 人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系統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
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