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
原 告 恬褋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芙芩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被 告 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至遲應於庭期前2 週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載明原
告主張之事實(格式應如本院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
第2 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述)
暨相對應之
法律請求之依據、
證據(勿簡略記載援引先前書狀所述)。
三、被告
抗辯本件為
不可抗力因素(民事答辯四狀
所載)之證據
為何。
四、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