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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 原   告 恬褋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芙芩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   告 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至遲應於庭期前2 週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載明原 告主張之事實(格式應如本院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 第2 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述)相對應之法律請求之依據、 證據(勿簡略記載援引先前書狀所述)。 三、被告抗辯本件為不可抗力因素(民事答辯四狀所載)之證據 為何。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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