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呈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倚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石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