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呈明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倚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石生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