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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   告 鉅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彬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弘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開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楊堯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捌仟零肆拾元   ,惟就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交付原告品名LD040H-CA000   00-00F,規格I/P:120V ac O/P:24-40Vdc 1000mA 40W帶   風扇輸出端101518#紅黑線長15cm風扇1007#26紅黃線長15cm   尾部接黑色SM帶母殼公針黑接1紅接2之LED驅動器(下稱系   爭LED驅動器)2616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3萬6,890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經本院函請兩造就民國   105年7月6日系爭LED驅動器單價為查報,爰依被告所提距本   件訴訟繫屬時最近之交易訂購單為依據(見本院卷第26頁)   ,亦即以單價227元予以計算,是就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系   爭LED驅動器2616個,共計59萬3,832元(計算式:227261   6=593832),與訴之聲明第2項所應給付73萬6,890元,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參拾參萬零柒佰貳拾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   分,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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