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 告 鉅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孟彬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弘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開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楊堯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核
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捌仟零肆拾元
,
惟就其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交付原告品名LD040H-CA000
00-00F,規格I/P:120V ac O/P:24-40Vdc 1000mA 40W帶
風扇輸出端101518#紅黑線長15cm風扇1007#26紅黃線長15cm
尾部接黑色SM帶母殼公針黑接1紅接2之LED驅動器(下稱
系
爭LED驅動器)2616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3萬6,890元及法
定
遲延利息,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經本院函請
兩造就民國
105年7月6日系爭LED驅動器單價為查報,
爰依被告所提距本
件
訴訟繫屬時最近之交易訂購單為依據(見本院卷第26頁)
,亦即以單價227元
予以計算,是就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系
爭LED驅動器2616個,共計59萬3,832元(計算式:227261
6=593832),與訴之聲明第2項所應給付73萬6,890元,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參拾參萬零柒佰貳拾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
分,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