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0號
原 告 楊博元
訴訟
代理人 張麗淑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信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仁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李逸文律師
上 一 人 王筱涵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
臻明確,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
勘驗本件股東臨時會會議光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