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1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曾文正
被 告 融琦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月雪
被 告 李尚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
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16條、
、授信約定書
暨綜合額度契約第1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8頁
、第13頁反面)
可憑,故本院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融琦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融琦公司)於民國
103年8月26日邀同被告黃月雪、李尚融為連帶
保證人 簽立
保證書,約定保證就被告融琦公司對原告現在(含過去所負
尚未清償債務)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
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
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
賠償及有關履行
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由被告黃月雪、
李尚融在120萬元限額內與被告融琦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同日,被告融琦公司亦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
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動用申請書,約定在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內向原告借款,如被告未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約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融琦公司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
期
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45%(即約定
利率,現為2.685%)機動計付,清償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期
付金,按期償付本息。
詎被告融琦公司攤還本息至104年11
月3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融琦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迄今尚積欠本金591,7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被告黃月雪、李尚融既為前開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亦當與被告融琦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
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
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7至19頁反面)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
自認,自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自104年12月1日起至│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民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105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 │
│ 一 │ 59,180元 │率2.685%計算 │0.2685%,及自民國105年7月│
│ │ │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 │ │率0.537%計算 │
├──┼───────┼─────────┼─────────────┤
│ │ │自104年12月1日起至│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民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105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 │
│ 二 │ 532,579元 │率2.685%計算 │0.2685%,及自民國105年7月│
│ │ │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 │ │率0.537%計算 │
├──┼───────┴─────────┴─────────────┤
│共計│ 591,7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