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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1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1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曾文正 被   告 融琦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月雪 被   告 李尚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16條、 、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第16條約定(見本院卷第8頁 、第13頁反面)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融琦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融琦公司)於民國 103年8月26日邀同被告黃月雪、李尚融為連帶保證人 簽立 保證書,約定保證就被告融琦公司對原告現在(含過去所負 尚未清償債務)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 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 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 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由被告黃月雪、 李尚融在120萬元限額內與被告融琦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同日,被告融琦公司亦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 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動用申請書,約定在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之授信總額度內向原告借款,如被告未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約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融琦公司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6年9月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45%(即約定 利率,現為2.685%)機動計付,清償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期 付金,按期償付本息。詎被告融琦公司攤還本息至104年11 月3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融琦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迄今尚積欠本金591,7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被告黃月雪、李尚融既為前開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亦當與被告融琦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 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 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7至19頁反面)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自104年12月1日起至│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民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105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 │ │ 一 │ 59,180元 │率2.685%計算 │0.2685%,及自民國105年7月│ │ │ │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 │ │率0.537%計算 │ ├──┼───────┼─────────┼─────────────┤ │ │ │自104年12月1日起至│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民國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105年7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 │ │ 二 │ 532,579元 │率2.685%計算 │0.2685%,及自民國105年7月│ │ │ │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 │ │率0.537%計算 │ ├──┼───────┴─────────┴─────────────┤ │共計│ 591,75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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