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重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31
94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
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