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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 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參萬壹 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捌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壹 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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