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 訴 人 魏慶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生技有限公司、彭詠郁、廖煥騰間給
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本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