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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 訴 人 魏慶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生技有限公司、彭詠郁、廖煥騰間給 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本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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