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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 訴 人  創新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詠郁 上 訴 人  廖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慶鵬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貳 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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