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 訴 人 創新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彭詠郁
上 訴 人 廖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慶鵬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依
上訴聲明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貳
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