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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聖文       賴瀅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 字第324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6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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