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聖文
賴瀅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
字第324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688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
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