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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8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   告 杏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八 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一 ○五年八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 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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