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邱靜瑜
訴訟
代理人 楊坤信
陳幸玉
被 告 賴怡伶
賴建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傑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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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家峻
訴訟代理人 呂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賴怡伶、賴建宏應
於14日內具狀說明被證4之律師函係於何時送達原告,並提出回
執原本到庭;另
系爭房地是否於105年6月24日移轉為原告所有?
被告賴怡伶、賴建宏係基於何種
法律關係主張以106年之房屋稅
及105、106年之地價稅與原告請求之金額抵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