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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邱靜瑜 訴訟代理人 楊坤信       陳幸玉 被   告 賴怡伶       賴建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傑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峻 訴訟代理人 呂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1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賴怡伶、賴建宏應 於14日內具狀說明被證4之律師函係於何時送達原告,並提出回 執原本到庭;另系爭房地是否於105年6月24日移轉為原告所有? 被告賴怡伶、賴建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主張以106年之房屋稅 及105、106年之地價稅與原告請求之金額抵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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