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2號
上 訴 人 酷多創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隆政
被
上訴人 辰晃服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璇
被上訴人 沈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
反
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0,6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1
,6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89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3,665元,
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63,8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