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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2號 上 訴 人 酷多創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政 被上訴人  辰晃服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璇 被上訴人  沈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 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0,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 ,6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89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3,665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63,8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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