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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9號 原   告 許念中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徐端       許雲川       黃健達 被   告 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裁判應以本院105年度重 訴字第235號案件之法律關係為斷,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茲因該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 定在案,有確定判決證明書可稽,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 187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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