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9號
原 告 許念中
訴訟
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被 告 徐端
許雲川
黃健達
被 告 禾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力行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裁判應以本院105年度重
訴字第235號案件之
法律關係為斷,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茲
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茲因該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
定在案,有
確定判決證明書
可稽,
爰依
首揭民事訴訟法第
187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