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2號 上 訴 人 安利世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趨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訴字第 3562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192,7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