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原 告 晉陽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雷隆程間請求給付契約款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雷隆程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記事不
省略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