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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原   告 晉陽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雷隆程間請求給付契約款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雷隆程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記事不   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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