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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上 訴 人 雷隆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陽環保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柒 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肆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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