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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7號 原   告 侯莉芳 被   告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 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規定,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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