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7號
原 告 侯莉芳
被 告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楊秋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
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所繳納之
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憑。依上規定,其起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