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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學生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恩李普康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私立琳達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上齡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史蒂芬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文齡英語短期補習班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美齡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私立歐文英語短期補習班即吳美齡       私立翰揚英語短期補習班即吳美齡       私立合齡英語短期補習班即陳奕銳       吳美齡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私立英橋英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嘉菘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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