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學生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恩李普康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私立琳達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上齡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史蒂芬英語短期補習班
私立文齡英語短期補習班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美齡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私立歐文英語短期補習班即吳美齡
私立翰揚英語短期補習班即吳美齡
私立合齡英語短期補習班即陳奕銳
吳美齡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私立英橋英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嘉菘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