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上 訴 人 學生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恩李普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私立琳達英語短期補習班等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050元,而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亦為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050元,共計26,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