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上 訴 人 學生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恩李普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私立琳達英語短期補習班等間請求給付
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
,050元,而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亦為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050元,共計26,1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