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訴字第3840號
原 告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鉅勝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唯心
被 告 億華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號給付貨款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八年度建上字第六十七號減少價金等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前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與
被告鉅勝砂石有限公司(下稱鉅勝公司)簽訂砂石買賣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向鉅勝公司訂購砂石,用以生產預拌混凝土,原告再將預拌混凝土出售予客戶,並由被告億華砂石有限公司(下稱億華公司)擔任鉅勝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
惟自102年10月起,原告陸續接獲客戶告知,其以原告提供之預拌混凝土興建建物,部分建物卻出現混凝土剝落現象。經現場勘查並查閱相關文獻後,始發現係鉅勝公司提供之砂石含有電弧爐渣,造成混凝土表面起泡或破裂,鉅勝公司亦承認其提供予原告之砂石確有瑕疵,並於103年間出具
切結書(下稱系爭
切結書)予原告,保證相關建案如有發生混凝土剝落現象,鉅勝公司將派員無償處理,如造成原告與客戶間產生訴訟、
求償等法律問題,願負完全責任,並對所有工程之客戶請求,全額負擔費用。
詎自104年7月起,就原告與客戶間之求償爭議,經原告通知鉅勝公司後,鉅勝公司竟拒絕依系爭切結書負擔相關費用,於本件起訴時以之損害已達新臺幣(下同)403萬4,614元,
爰依系爭合約書第6條第11項、系爭切結書、
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鉅勝公司對原告因此事由所受損害負
損害賠償責任,並依系爭合約書第7條及民法第739條之規定請求億華公司與鉅勝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又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將視①訴外人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祥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給付貨款事件對原告之抵銷
抗辯、②訴外人全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豐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67號減少價金等事件對原告之
抵銷抗辯是否有據為斷。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①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給付貨款事件及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67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復經原告
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及被告於本院110年3月19日
言詞辯論時亦表示若原告無法撤回
本案訴訟,希望本院依法裁定停止訴訟
等情。綜上,本院認有於
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