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訴字第3840號
原 告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鉅勝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唯心
被 告 億華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給付貨款事件(下稱
系爭給付貨款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67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下稱系爭減少價金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系爭給付貨款事件經原告與訴外人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調解成立而終結;系爭減少價金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4月28日判決,
嗣經提起
上訴,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0年度
台上字第2967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將系爭減少價金事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1號審理,並於111年12月6日調解成立而終結,有
上開調解筆錄在卷
可稽。是
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應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