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電信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