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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奇菲林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電信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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