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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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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7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陳淑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 387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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