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7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士鈞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陳淑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
387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
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