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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希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胡晉維間因本院一○五 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請求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參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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