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957號
原 告 姚盧高美
訴訟
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被 告 蕭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
○○號十三B之房屋內,進行如附件編號1至5所示之修復工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請求
之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坐落臺北市○
○區○○○路○段○○○ 號13B 房屋(下稱
系爭13B 房屋)內
,進行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㈡
上開施作水管修繕及防
漏工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由被告負擔(見本院
105 年度店補字第660 號卷第2 頁)。
嗣變更聲明為:㈠被
告應容許原告進入系爭13B 房屋內,進行施作水管修繕及防
漏工程(修繕步驟:拆卸13B 房屋廁所之馬桶、污水管配置
及固定、污水管與13B 房屋廁所底版間之孔隙填注無收縮水
泥砂漿、馬桶底座範圍內防水塗佈、馬桶安裝);㈡上開施
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費用35,650元應由被告負擔(見本院
卷第59頁),核其變更聲明部分所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
,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
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
號12B 房屋(下稱系爭12B 房屋)之上層鄰居,原告於104
年12月間發現所有之系爭12B 房屋浴室天花板出現滲水及大
面積發霉狀況,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得知本件
漏水實係被告所有之廁所底板污水管施工方式不合理,導致
馬桶出水口與污水管沒有妥善銜接,使得該馬桶於沖水時會
濺出污水管,污水遂經由廁所底板間孔隙流入原告廁所之天
花板,該天花板因此產生發霉,且本件漏水情況需先拆卸被
告廁所馬桶後,重新配置污水管並
予以固定,將污水管與底
板間之孔隙以無收縮水泥砂漿填注,並於馬桶周圍進行防水
塗佈,方能重新安裝馬桶以完成修繕,使原告得以清理髒污
及重新製作廁所天花板。是被告就系爭13B 房屋未盡修繕、
保管之義務,任由水管漏水致系爭12B 房屋受有損害,被告
依法自應負賠償之責。又本件漏水修繕及防漏工程,必須進
入被告之專有部份進行,被告依法自不得拒絕。為此,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 項、第196 條及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
聲明:㈠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系爭13B 房屋內,進行施作水
管修繕及防漏工程(修繕步驟:拆卸13B 房屋廁所之馬桶、
污水管配置及固定、污水管與13B 房屋廁所底版間之孔隙填
注無收縮水泥砂漿、馬桶底座範圍內防水塗佈、馬桶安裝)
;㈡上開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費用35,650元應由被告負
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12B 房屋之浴室天花板滲水及發霉並
非系爭
13B 房屋水管漏水所致,且被告入住系爭13B 房屋後未變動
浴室之設備,亦無任何浴室之裝修行為,自無任何
侵權行為
,又
兩造曾於105 年3 月16日會同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委請
之高明實業有限公司前往漏水處進行會勘,其表示可從漏水
處直接進行修繕工程,無須至系爭13B 房屋為之,原告要求
進入系爭13B 房屋進行修繕,與常情有違,
足證原告請求被
告容許其進入系爭13B 房屋修繕,並無必要。另系爭13B 房
屋污水管與廁所底版間存在約6mm 之孔隙,係建商興建系爭
大樓時,其施工方式以先澆置廁所底版之混凝土,再於廁所
底版鑽孔,鑽孔之孔徑大於污水管之管徑,故於組配污水管
時,因無法密
合致廁所底版與污水管間有孔隙,是系爭13B
房屋廁所馬桶出水口與污水管,於建商興建系爭大樓安裝時
未妥善銜接,致系爭13B 房屋馬桶沖水時,馬桶水由污水管
濺出而經由上開孔隙流入系爭12B 房屋廁所之天花板,則造
成上開漏水之原因實為建商興建房屋之施工方式所致,並非
被告就系爭13B 房屋之廁所有何改動之行為所造成,亦非屬
被告管理維護被告專有部分之範圍,
難謂系爭12B 房屋之漏
水事件係
可歸責於被告。如為樓地板內管線之維修,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本件修繕費用應由樓地板上下
所
有權人即兩造共同負擔。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
原告為系爭12B 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13B 房屋之所
有權人。
四、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13B 房屋水管漏水,導致系爭12B 房屋浴室天
花板出現滲水及大面積發霉狀況,被告應負賠償之責
等情,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
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
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
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
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
下方之
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
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
共有之
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
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2條、第1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關於系爭12B 房屋之漏水原因,經兩造同意本院委由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該會作成106 年6 月7 日北
土技字第10630000834 號漏水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
告),鑑定結果為:「結論及建議:㈠13B 房屋廁所底版之
污水管,合理之施工方式為:預埋污水套管→澆置廁所底版
之混凝土→組配污水管,即污水管雖穿透廁所底版,但是污
水管與廁所底版是密接無孔隙的。而現況之施工方式則為:
澆置廁所底版之混凝土→廁所底版鑽孔(鑽孔孔徑大於污水
管之管徑)→組配污水管,即污水管與廁所底版間存在約6m
m 的孔隙。㈡因13B 房屋廁所底版污水管不合理的施工方式
,13B 房屋廁所馬桶安裝時,馬桶出水口與污水管沒有妥善
銜接,導致13B 房屋廁所馬桶沖水時,馬桶水濺出污水管,
污水經由污水管與13 B房屋廁所底版間之孔隙流入12B 房屋
廁所之天花板,使天花板產生發霉現象。㈢系爭12B 房屋之
廁所漏水範圍及原因詳上開第㈠、㈡項說明,發霉範圍為廁
所天花板(詳附件四)。漏水處之污水管為住戶私人管線(
詳附件四照片及排水管昇位圖)。…妥
適之修繕工法由13B
房屋廁所處施工。」等內容,有該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參
。本院
參諸系爭鑑定報告係經
鑑定人即土木技師實地勘查及
檢測,本諸其專業知識而作成,本院認前開鑑定結果應屬可
採。是依系爭鑑定報告可知,系爭12B 房屋廁所天花板之漏
水及發霉,係因系爭13B 房屋廁所馬桶沖水時,其馬桶水濺
出污水管,污水再經由污水管與該屋廁所底版間之孔隙流入
所致,而被告既係系爭13B 房屋所有權人,且該漏水之污水
管亦非系爭大樓共有部分或約定共有部分,其復未能舉證證
明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等情形,揆諸前
揭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有系爭13B 房屋內屬於房屋之內部
設備致原告權利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
辯稱上開馬桶及管線係建商興建時即已出現之瑕疵,被告無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
要屬無據。
㈢又本件被告系爭13B 房屋漏水係造成原告系爭12B 房屋天花
板漏水及發霉之原因,已如前述,原告欲使系爭12B 房屋漏
水情形
回復原狀,自需進入被告所有系爭13B 房屋內為如附
件編號1 至5 所示之修復工程,有系爭鑑定報告
足憑,揆諸
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容許其進入系爭13B 房屋內,施行
如鑑定報告所示之排除侵害及回復原狀等修復工程(即如附
件編號1 至5 ),應屬合理。另系爭13B 房屋漏水之修繕及
系爭12B 房屋廁所天花板受損回復原狀所需支出之修繕費用
,經鑑定後為35,650元乙節,亦有系爭鑑定報告附卷
可稽,
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復費用35,650元,
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所命之
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
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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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修復項目 │總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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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馬桶拆卸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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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污水管線配置及固定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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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污水管與廁所底版間之孔隙│1,800元 │
│ │填住無收縮水泥砂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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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馬桶底座範圍內防水塗佈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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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馬桶安裝 │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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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拆除廁所天花板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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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清理污水管之髒污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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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新作廁所天花板 │18,000元│
│ │(含油漆及燈具安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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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利潤、管理費及稅捐 │4,650元 │
├──┼────────────┼────┤
│ │合計 │3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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