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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9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957號 原   告 姚盧高美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蕭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 ○○號十三B之房屋內,進行如附件編號1至5所示之修復工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坐落臺北市○ ○區○○○路○段○○○ 號13B 房屋(下稱系爭13B 房屋)內 ,進行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㈡上開施作水管修繕及防 漏工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由被告負擔(見本院 105 年度店補字第660 號卷第2 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 告應容許原告進入系爭13B 房屋內,進行施作水管修繕及防 漏工程(修繕步驟:拆卸13B 房屋廁所之馬桶、污水管配置 及固定、污水管與13B 房屋廁所底版間之孔隙填注無收縮水 泥砂漿、馬桶底座範圍內防水塗佈、馬桶安裝);㈡上開施 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費用35,650元應由被告負擔(見本院 卷第59頁),核其變更聲明部分所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 ,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 號12B 房屋(下稱系爭12B 房屋)之上層鄰居,原告於104 年12月間發現所有之系爭12B 房屋浴室天花板出現滲水及大 面積發霉狀況,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得知本件 漏水實係被告所有之廁所底板污水管施工方式不合理,導致 馬桶出水口與污水管沒有妥善銜接,使得該馬桶於沖水時會 濺出污水管,污水遂經由廁所底板間孔隙流入原告廁所之天 花板,該天花板因此產生發霉,且本件漏水情況需先拆卸被 告廁所馬桶後,重新配置污水管並予以固定,將污水管與底 板間之孔隙以無收縮水泥砂漿填注,並於馬桶周圍進行防水 塗佈,方能重新安裝馬桶以完成修繕,使原告得以清理髒污 及重新製作廁所天花板。是被告就系爭13B 房屋未盡修繕、 保管之義務,任由水管漏水致系爭12B 房屋受有損害,被告 依法自應負賠償之責。又本件漏水修繕及防漏工程,必須進 入被告之專有部份進行,被告依法自不得拒絕。為此,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 項、第196 條及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㈠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系爭13B 房屋內,進行施作水 管修繕及防漏工程(修繕步驟:拆卸13B 房屋廁所之馬桶、 污水管配置及固定、污水管與13B 房屋廁所底版間之孔隙填 注無收縮水泥砂漿、馬桶底座範圍內防水塗佈、馬桶安裝) ;㈡上開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費用35,650元應由被告負 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12B 房屋之浴室天花板滲水及發霉並非系爭 13B 房屋水管漏水所致,且被告入住系爭13B 房屋後未變動 浴室之設備,亦無任何浴室之裝修行為,自無任何侵權行為 ,又兩造曾於105 年3 月16日會同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委請 之高明實業有限公司前往漏水處進行會勘,其表示可從漏水 處直接進行修繕工程,無須至系爭13B 房屋為之,原告要求 進入系爭13B 房屋進行修繕,與常情有違,足證原告請求被 告容許其進入系爭13B 房屋修繕,並無必要。另系爭13B 房 屋污水管與廁所底版間存在約6mm 之孔隙,係建商興建系爭 大樓時,其施工方式以先澆置廁所底版之混凝土,再於廁所 底版鑽孔,鑽孔之孔徑大於污水管之管徑,故於組配污水管 時,因無法密合致廁所底版與污水管間有孔隙,是系爭13B 房屋廁所馬桶出水口與污水管,於建商興建系爭大樓安裝時 未妥善銜接,致系爭13B 房屋馬桶沖水時,馬桶水由污水管 濺出而經由上開孔隙流入系爭12B 房屋廁所之天花板,則造 成上開漏水之原因實為建商興建房屋之施工方式所致,並非 被告就系爭13B 房屋之廁所有何改動之行為所造成,亦非屬 被告管理維護被告專有部分之範圍,難謂系爭12B 房屋之漏 水事件係可歸責於被告。如為樓地板內管線之維修,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本件修繕費用應由樓地板上下所 有權人即兩造共同負擔。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 原告為系爭12B 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13B 房屋之所 有權人。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13B 房屋水管漏水,導致系爭12B 房屋浴室天 花板出現滲水及大面積發霉狀況,被告應負賠償之責等情,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 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 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 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 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 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 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2條、第1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關於系爭12B 房屋之漏水原因,經兩造同意本院委由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該會作成106 年6 月7 日北 土技字第10630000834 號漏水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 告),鑑定結果為:「結論及建議:㈠13B 房屋廁所底版之 污水管,合理之施工方式為:預埋污水套管→澆置廁所底版 之混凝土→組配污水管,即污水管雖穿透廁所底版,但是污 水管與廁所底版是密接無孔隙的。而現況之施工方式則為: 澆置廁所底版之混凝土→廁所底版鑽孔(鑽孔孔徑大於污水 管之管徑)→組配污水管,即污水管與廁所底版間存在約6m m 的孔隙。㈡因13B 房屋廁所底版污水管不合理的施工方式 ,13B 房屋廁所馬桶安裝時,馬桶出水口與污水管沒有妥善 銜接,導致13B 房屋廁所馬桶沖水時,馬桶水濺出污水管, 污水經由污水管與13 B房屋廁所底版間之孔隙流入12B 房屋 廁所之天花板,使天花板產生發霉現象。㈢系爭12B 房屋之 廁所漏水範圍及原因詳上開第㈠、㈡項說明,發霉範圍為廁 所天花板(詳附件四)。漏水處之污水管為住戶私人管線( 詳附件四照片及排水管昇位圖)。…妥適之修繕工法由13B 房屋廁所處施工。」等內容,有該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 。本院參諸系爭鑑定報告係經鑑定人即土木技師實地勘查及 檢測,本諸其專業知識而作成,本院認前開鑑定結果應屬可 採。是依系爭鑑定報告可知,系爭12B 房屋廁所天花板之漏 水及發霉,係因系爭13B 房屋廁所馬桶沖水時,其馬桶水濺 出污水管,污水再經由污水管與該屋廁所底版間之孔隙流入 所致,而被告既係系爭13B 房屋所有權人,且該漏水之污水 管亦非系爭大樓共有部分或約定共有部分,其復未能舉證證 明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等情形,揆諸前 揭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有系爭13B 房屋內屬於房屋之內部 設備致原告權利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 辯稱上開馬桶及管線係建商興建時即已出現之瑕疵,被告無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要屬無據。 ㈢又本件被告系爭13B 房屋漏水係造成原告系爭12B 房屋天花 板漏水及發霉之原因,已如前述,原告欲使系爭12B 房屋漏 水情形回復原狀,自需進入被告所有系爭13B 房屋內為如附 件編號1 至5 所示之修復工程,有系爭鑑定報告足憑,揆諸 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容許其進入系爭13B 房屋內,施行 如鑑定報告所示之排除侵害及回復原狀等修復工程(即如附 件編號1 至5 ),應屬合理。另系爭13B 房屋漏水之修繕及 系爭12B 房屋廁所天花板受損回復原狀所需支出之修繕費用 ,經鑑定後為35,650元乙節,亦有系爭鑑定報告附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復費用35,650元,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所命之 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附件: ┌──┬────────────┬────┐ │編號│修復項目 │總價 │ ├──┼────────────┼────┤ │ 1│馬桶拆卸 │1,200元 │ ├──┼────────────┼────┤ │ 2│污水管線配置及固定 │3,000元 │ ├──┼────────────┼────┤ │ 3│污水管與廁所底版間之孔隙│1,800元 │ │ │填住無收縮水泥砂漿 │ │ ├──┼────────────┼────┤ │ 4│馬桶底座範圍內防水塗佈 │1,600元 │ ├──┼────────────┼────┤ │ 5│馬桶安裝 │1,400元 │ ├──┼────────────┼────┤ │ 6│拆除廁所天花板 │2,500元 │ ├──┼────────────┼────┤ │ 7│清理污水管之髒污 │1,500元 │ ├──┼────────────┼────┤ │ 8│新作廁所天花板 │18,000元│ │ │(含油漆及燈具安裝) │ │ ├──┼────────────┼────┤ │ 9│利潤、管理費及稅捐 │4,650元 │ ├──┼────────────┼────┤ │ │合計 │35,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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