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趙本清
被 告 益享有限公司(ENJOY CORPOR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周良德
被 告 魏建華
楊輝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