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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04號 原   告 潤橙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博思勒(Greg Joseph Bosler)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係因不動產之物 權涉訟,查系爭不動產坐落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原告所提之 他項權利證明書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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