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06號
上 訴 人 碩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嘉琪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
,應
按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
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2,623 元
,依
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