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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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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06號 上 訴 人 碩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嘉琪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 ,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 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2,623 元 ,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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