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4號
原 告 遠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中洋
被 告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惠
被 告 卞模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
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 年10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按,其訴
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