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5號
原 告 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游鴻隆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
周逸濱律師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勝華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兩造應於106 年7 月1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
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四、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請陳報送達對造或收受原告「民事訴之變更
聲請狀」之日期
以及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