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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5號 原   告 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鴻隆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周逸濱律師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勝華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6 年7 月1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 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請陳報送達對造或收受原告「民事訴之變更聲請狀」之日期 以及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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