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勝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共有
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
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
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
回。」,而觀原判決
主文第1至3項分別為:「被告(即上訴人)
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路○ 段○○○號及305號建物頂樓平台如附
圖編號A、F、B7等所示面積分別為199平方公尺、7平方公尺
、9 平方公尺部分工作物拆除,並將
前揭部分頂樓平台騰空返還
予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被告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127萬9,597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105年7月12日起
至返還第1 項所示頂樓平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8,502元。
」,而
上開主文第1項部分,業經本院於106年4 月19日裁定核定
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1,526萬5,553元,至上開主文第2、3項關於附
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1,526萬5,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564元, 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