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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肯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勝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共有 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 二、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至3項分別為:「被告(即上訴人) 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路○ 段○○○號及305號建物頂樓平台如附 圖編號A、F、B7等所示面積分別為199平方公尺、7平方公尺 、9 平方公尺部分工作物拆除,並將前揭部分頂樓平台騰空返還 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127萬9,597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105年7月12日起 至返還第1 項所示頂樓平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8,502元。 」,而上開主文第1項部分,業經本院於106年4 月19日裁定核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6萬5,553元,至上開主文第2、3項關於附 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1,526萬5,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564元, 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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