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
原 告 泰欣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惠琪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誠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上
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