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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8號 原   告 張景瑜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複代理人  許 願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 元,查原告於106年6月6日提出民事準備狀將訴之聲明擴張至 肆佰伍拾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原 告僅繳納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尚欠壹萬零玖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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