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94號
原 告 鐵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威達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被 告 玲月鐵板燒即鄭奕云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50分
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