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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訊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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