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4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鈺銘、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萬佳 交通有限公司、萬里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546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不服判決上訴,並未記載對第一審判決不符 之程度,經詢問其表示僅對被上訴人曾鈺銘、台灣大車隊股份有 限公司與萬佳交通有限公司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不含對萬里交通 有限公司等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元(計算式:1,70 1,654 -564,864 =1,136,79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 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