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4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厲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鈺銘、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萬佳
交通有限公司、萬里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546
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不服判決上訴,並未記載對第一審判決不符
之程度,經詢問其表示僅對被上訴人曾鈺銘、台灣大車隊股份有
限公司與萬佳交通有限公司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不含對萬里交通
有限公司等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稽,則
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元(計算式:1,70
1,654 -564,864 =1,136,79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捌仟
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