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原 告 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被 告 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雯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
臻明確,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
辯論。原告應具狀向本院提出104年度存字第245、246號手續費
影本,被告應具狀說明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4號案件有無為
強
制執行或清償
等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