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上 訴 人 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政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0,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