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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上 訴 人 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政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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