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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雯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 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06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 ,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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