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21號
上 訴 人 台灣光技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昱全
上 訴 人 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
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台灣光技精密
機械有限公司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上訴人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