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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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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21號 上 訴 人 台灣光技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全 上 訴 人 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 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台灣光技精密 機械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上訴人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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